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子事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JS110000WM-XK-0010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办理地点
镇江市冠城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256、257窗口
联系电话
0511-88983020
监督电话
0511-85891908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实施主体
48-365365
是否网上申报
是否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等)
收费情况

 
 
   二、法律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2、《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苏商建〔2012〕1123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或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昆山、泰兴、沭阳等三县(市)辖区内的申请人或企业,直接向三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初审。
省辖市商务局及昆山、泰兴、沭阳等三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及加盖单位公章,出具初审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商务厅核准。昆山、泰兴、沭阳等三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请同时报送一份所在省辖市商务局备案;
(三)受理。
省商务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委托相关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年检。
省商务厅委托各省辖市商务局及昆山、泰兴、沭阳等三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年度检查。年检工作在下年度年初开始,第一季度内完成,3月底前省辖市商务局及昆山、泰兴、沭阳等三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上年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检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苏商建〔2013〕440号)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有省商务厅调整为各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申报材料直接报所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批。
 
四、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般应具备:汽车举升设备、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车辆结构尺寸检测工具或设备、车辆外观缺陷测量工具、漆面厚度检测工具、照明工具、照相机、螺丝刀、扳手等常用操作工具;
4、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五、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申报本部门审批后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申请人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到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4、到人民银行开设基本帐户。
 
七、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流程图形式:
 
 
申请人申请
 

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委托相关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对予以核准的,出具行政许可批复,同时将批复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根据批复情况报商务部,申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统一编码,统一打印,由市商务局加盖公章后颁发给申请人;不予核准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内部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人员
审核内容
办理天数
办理时间
出具的法律文书及要求
要求
接件受理
窗口
人员
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受理,对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出具同意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批复
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七、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格式文本
示范文本
材料说明
纸质
电子
1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
1
 
 
 
(原件1份)
2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审批表
1
 
 
 
(原件1份)
3
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1
 
 
 
(复印件1份)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原件1份)
5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
 
 
 
(复印件1份)
6
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1
 
 
 
(复印件1份)
7
经营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1
 
 
 
(复印件1份)
8
检测设备清单
1
 
 
 
(原件1份)
9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1
 
 
 
(原件1份)
10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书
1
 
 
 
(原件1份)
11
辖市商务局对市场选址是否符合本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发展有关规定的报告(辖区不提供)
1
 
 
 
(原件1份)
12
市场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为二手车经销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等证明材料
1
 
 
 
(复印件1份)
13
依法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材料
1
 
 
 
(原件1份)

 
八、许可(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般应具备:汽车举升设备、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车辆结构尺寸检测工具或设备、车辆外观缺陷测量工具、漆面厚度检测工具、照明工具、照相机、螺丝刀、扳手等常用操作工具;
4、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附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