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核发
|
子事项
|
无
|
|||
权力类型
|
行政审批
|
权力编码
|
JS110000WM-SP-0015
|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
无
|
|||||
办理地点
|
镇江市冠城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256、257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11-88983020
|
监督电话
|
0511-85891908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
实施主体
|
48-365365
|
|||||
是否网上申报
|
否
|
是否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等)
|
是
|
|||
收费情况
|
无
|
二、法律依据
1、《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第5号)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
2、《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8】第6号)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第7号)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检查。
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商产【2013】1089)号
一、下放内容 将商务部规定由省商务厅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发证权限下放到申报企业所在地区。
5、《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商产[2013]1274号)
商务部将部分由省商务厅启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权限下放到申报企业所在地区。如放到行政审批中心的,由各市商务局机电办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受理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机电进口权限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内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有与外国、地区签订的机电产品《合同》。
四、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流程图形式:
企业网上申报或者窗口代报 |
省机电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受理,审批同意
|
中心窗口根据省机电办审批意见打印《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
窗口发放《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
2、内部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人员
|
审核内容
|
办理天数
|
办理时间
|
出具的法律文书及要求
|
要求
|
接件受理
|
窗口
人员
|
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受理,对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窗口发放《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
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格式文本
|
示范文本
|
材料说明
|
|
纸质
|
电子
|
|||||
1
|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
1
|
|
|
|
信息准确
|
2
|
《合同》
|
1
|
|
|
|
复印件
|
3
|
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
|
|
|
|
复印件
|
4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1
|
|
|
|
复印件
|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缩影至A4幅面。
六、许可(审批)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机电进口权限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内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有与外国、地区签订的机电产品《合同》。
附件: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