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审批、登记、发证 |
子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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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审批 |
权力编码 |
10003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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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60天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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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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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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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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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冠城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256、25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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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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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889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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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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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8589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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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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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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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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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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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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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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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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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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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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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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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2、《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第一条:对《通知》中所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设计合同、合作研究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生产合同,各外经贸委(厅、局)要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字第201号)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并按程序履行合同注册的必要手续。
3、《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外经贸技服【2009】261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为方便企业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建立技术引进国家、省、市管理模式,我厅研究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委托各市外经贸局和苏州工业园区负责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审核、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受理条件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四、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先到所在地商务部门申领请示报告。
五、申报本部门审批后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到税务部门缴税;
2、到银行付汇;
3、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流程图形式:
企业书面申请 |
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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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盖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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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取登记证书,操作技术进出口业务业务 |
商务局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
2、内部办理流程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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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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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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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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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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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法律文书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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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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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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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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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受理,对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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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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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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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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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报材料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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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报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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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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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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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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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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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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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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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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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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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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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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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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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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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研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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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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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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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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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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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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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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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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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商务局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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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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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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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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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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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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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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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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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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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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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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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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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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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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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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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许可(审批)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
准:
(一)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损害国家主权;
(三)合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
(四)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不完善;
(五)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起的产权争议及其他履约中
出现争议的责任及其解决办法作出明确、合理规定;
(六)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
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作出合理规定;
(七)引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
(八)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等、合理;
(九)合同规定有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
附件:1、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